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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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6 11:00

珠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一)申请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地点不相同的,应当分别申请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

1、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对照条款六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网上提交。工作人员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则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的则通知申请人预受理成功。预受理成功的申请人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办事窗口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并携带需核对材料的原件,否则视为撤回申请,本次申请终止。

2、书面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申请

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办事窗口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已设立的企业加盖申请人公章;拟设立的企业由经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投资人按指模或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由被委托人按指模或签名),并携带需核对材料的原件。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已设立的食品企业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四)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七)载明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八)复检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十二、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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